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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砂漿

              砌筑砂漿
              2017-03-30 20:11:55

              砌筑砂漿

              拌制使用砌筑砂漿應采用砂漿攪拌機進行拌制。砂漿攪拌機可選用活門卸料式、傾翻卸料式或立式,其出料容量常用200L 。

              攪拌時間從投料完成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小于2分鐘。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小于3分鐘。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分鐘。
              拌制水泥砂漿,應先將砂與水泥干拌均勻,再加水拌合均勻。
              拌制水泥混合砂漿,應先將砂與水泥干拌均勻,再加摻加料(石灰膏、黏土膏)和水拌合均勻。
              摻用外加劑時,應先將外加劑按規定濃度溶于水中,在拌合水投入時投入外加劑溶液,外加劑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砂漿中。
              砂漿拌成后和使用時,均應盛入貯灰器中。如灰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分別在拌成后3小時和4小時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較高氣溫超過30度時,必須分別在拌成后2小時和3小時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驗收: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較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注意:①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組,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②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28天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構為準。


                     抽樣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其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試塊),較后檢查試塊強度實驗報告單。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以下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①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②對砂漿試塊的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③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